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上?;馂母呶挝幌腊踩芾?,維護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消防條例》等,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危害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高層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區縣公安機關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組織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構成,全體員工參與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
第五條(火災高危單位職責)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達標和標準化管理;
(三)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人員、裝備和場地;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各項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取得相應的消防培訓合格證書,熟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二)落實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指導各部門和崗位制訂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制訂季度消防工作計劃,協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組織實施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
(五)定期組織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專職、志愿消防隊)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消防隊員的數量,應當按照防火巡查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配置。
火災高危單位的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應當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隊的指導和訓練,定期參加消防知識、滅火應急疏散技能培訓,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第八條(標準化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標準化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相關標準,推進消防安全標志、消防設施、人員資質、崗位職責、處置流程、記錄檔案等方面的規范化建設。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內,應當墻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災接警處置流程》、《值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確保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熟悉《火災接警處置流程》,熟練操作自動消防設施,規范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防火巡查記錄》、《防火檢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跟蹤記錄》及紙質和電子消防檔案等資料。
放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場所和部位應當設立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內容包括設施、器材設備的數量、使用方法、正常運行狀態、檢查要點、消防演練中的操作流程,確保員工規范操作、使用消防設施設備。
第九條(檢查、檢測)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定期對電氣線路及其設備進行檢測,并對用火、用氣、用油及輸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備及其管線(路)進行檢查。
第十條(安全疏散)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置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劃定安全疏散逃生責任區,確定各責任區疏散引導員,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人員密集場所在疏散通道地面上,應當設置不間斷的疏散指示帶,門窗等出入口禁止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消防設施、器材)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控制室應當配置應急救援設備、消防檢查裝備,廚房區域應當設置灶臺自動滅火裝置。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月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每年委托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
配置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的單位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并確保系統和聯網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消防從業人員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從業人員管理檔案,通過“上海市消防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消防從業人員進行信息備案、修改和日??记?。
第十四條(“四個能力”建設)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四個能力”建設工作。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并將評估情況上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第十五條(“戶籍化”管理)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單位信息,并及時將消防安全從業人員變更情況、消防設施設備運行、維修保養、年度檢測情況上傳至該系統備案。
第十六條(消防宣傳教育)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設置固定的消防宣傳教育載體,加強內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積極參與社會消防安全宣傳。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公共部位設置告示牌、安全疏散指示圖、宣傳手冊和圖片領取處,提示公眾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公眾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公眾所在場所內滅火器、防護面罩、手電筒等滅火、逃生設備器材具體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配有點歌系統的公共娛樂場所和配有電視系統的公共聚集場所,應當播出消防安全知識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廣告視頻。
第十七條(消防安全培訓)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消防管理員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鼓勵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及以上資格;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專職消防隊隊員應當取得滅火救援員、消防管理員或建(構)筑物消防員初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馂母呶挝幌腊踩熑稳?、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人員、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作業人員、志愿消防隊隊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消防培訓合格證書上崗。
第十八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針對自身特點,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各部門、崗位分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預案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案演練,確保單位每名員工每年參加一次演練。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屬地公安消防隊組織的滅火救援實戰演練。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對各預案的演練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
第十九條(消防安全評估)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評估;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并將年度評估報告報屬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論,對所轄火災高危單位實行動態預警和監管,督促火災高危單位及時整改消防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并將評估結論向有關部門通報、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獎懲)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獎懲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定期表彰獎勵消防安全管理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